工应还黄金一万三千二百两,白银三十九万五千八百两;兵应还五万五千两,礼应还一万七千三百两;吏七千两;刑四千两。
另有,安平侯府两万九千九百两,镇南王府一万八千两,兴武伯府八千八百两,禄郡王府七千两,恒郡王府五千两,郑郡王府一千九百两,安郡王府八百两。
户皆留有文书。
印章和手印齐备,皆已验明,并无错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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