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七五减租等土地改革(1 / 2)
三七五减租等土地改革
三七五减租条例1951年6月7日由总统蒋中正签署总统令公布后,自1951年6月9日起施行。条例规定:
一、农地的「正产」是指稻米、甘薯等,以1947、1948年的平均值为计算依据,而非依每年收获量的375重新计算,所以是定额制而非定率制。
二、地主不得预收地租,若遇歉收则应调降。
三、租约期间不得低於6年。
四、规定佃农对地主缴纳的地租,以全年收获量的375为上限,现有地租於375者须降至此标准,低於此标准者则不得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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