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审判长、审判员: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,上诉人李希斌不构成绑架罪,应定为非法拘禁罪。理由如:
本案系因被害人赵东田拖欠上诉人李希斌运输费导致,上诉人为索要合法债务劫持被告人到自己的车场,非法拘禁被害人赵东田,期间导致被害人死亡。
李希斌等人为了控制被害人赵东田,给被害人注多支冬眠灵,除此以外,李希斌等人未对被害人实施任何暴力行为。经法医鉴定,没有充分依据证实赵东田系因注该药而直接致死。
李希斌的行为符合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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