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份证据,公安机关报警记录,主要内容是:报警人赵生案发当日凌晨三时二十一分拨打“110”报警。
第八份证据,证,重一千五百克的哑铃一个,上面有被害人指纹;刃长十二厘米、宽一八厘米的果刀一把,经检验上面残留的血迹系被害人的。
第九份证据,公安机关叙述抓获经过的书面材料一份,主要内容是:案发当日凌晨四时十分,庄文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
对于上述证据庄文婧全认可,方轶也没有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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