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本案不应适用死刑
辩护人认为,《刑法》有从旧兼从轻原则,所以新修正的《刑法》不应适用到本案中。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存在一定瑕疵,理由如:
1、如果将‘杀害被绑架人’理解为不仅包括杀害后果,还包括杀害行为,必然导致只要存在杀害行为,不管是造成轻伤、重伤、严重残疾还是死亡,都只能无一例外的判死刑,这是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,有违立法本意。
辩护人认为,旧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是调必须有被害人死亡的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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